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黃三友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