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案件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諭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八二六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犯之詐欺罪,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榮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