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後 毛重玖 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港警所移送經扣案之安非他九點三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八十八年偵緝字第一三○九號案件之扣押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前毛重九點三八公克,驗後毛重九點三三公克),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佐,故上開扣押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富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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