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 張慶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本件止付通知書受款人為東泰電器行,聲請狀聲請人欄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