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8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
甲○○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78,79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720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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