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0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甲○○」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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