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聲請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 林睿霖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體敘明本件有何不能繼續管理財產,法院得許可辭任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