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二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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