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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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甲○○( 叢雙陸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年二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於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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