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沈恆勤 訴訟代理人 史錫恩 律師
孫天麒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銘傳大學(即原財團法人私立銘傳管理學院)法定代理人 王紹堉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七號),上訴人以其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沈恆勤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王茂修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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