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甲○○(Van
白依沙 (Den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甲○○(Van
白依沙 (Den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