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九號
抗告人台北市甘肅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毛君強 右抗告人因與台北市甘肅同鄉會常務理事 昔恩義 間終止信託關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四一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適法。原法院因認抗告人所提起之再抗告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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