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2號再審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180,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鋕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