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字第2621號被告 陳清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1568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 陳正中 」部分,應更正為「 陳清輝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陳正中」部分,顯係「陳清輝」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陳清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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