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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