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坤政 等人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 張朝翔 應就獨資商
號大埔蒸餃之家之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坤政所有等語
。惟經本院於108年5月20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
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6月6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
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
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