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乃倉 、 黃昱騰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就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及同段209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
3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黃
昱騰應將上開不動產於92年12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乃倉所有
等語。經查,本院於108年5月2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
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
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