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陳信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提繳退休金差額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1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