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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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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