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輔佐人甲○○(被告乙○○之兄)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促偵字第六0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應扣除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止,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拘役四十日),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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