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第二款」應係贅載,予以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