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