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易通興業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八號公共危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