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因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柒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貳包(拾叁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著有明文,且同法第四十條復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MDMA、愷他命(Ketamine)係屬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已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十七顆及K他命二包(毛重十三點六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一)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此有行政院前揭函可考,是愷他命(Ketamine)即屬違禁物品,雖單獨持有該藥丸並不構成犯罪,惟既屬違禁物,依首揭條文規定,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合先敘明。
(二)而本件扣案之MDMA十七顆、愷他命(Ketamine)二包(毛重十三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0六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號卷第二十五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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