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18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17日下午2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日向伊申請『台新銀行通信
貸款』,核發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貸款期限為五
年,依約自撥款日起前三個月為年利率0利率,第四個月起
改依年利率11.9%計算,並應於每月二日繳款。詎被告於申
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迄至99年2月28日止仍積
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
、客戶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