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亞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