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4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友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若其中一被
告已為清償者,他被告在該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甲○○負擔,被告友成建設有
限公司就其中之百分八十六負連帶責任。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二人對於第一項判決如以新臺幣陸拾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被告甲○○對第二項判決,
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友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成公
司於民國(下同)95.03.31委請原告在台北市○○區○○路
○○巷22之1號之「春天小鎮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施做工程,
工程款3、628萬元,詎被告卻未能依約給付工程款,其交付
作為給付工程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提示後竟遭退票,迭
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票據暨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如主文項所示之款項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退
票暨退票理由單等證據資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且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暨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9、06、0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美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合計7,600元
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退票日支票號碼
姓名民國(下同)新台幣
(下同)
1、友成建設98.01.2720萬元98.02.02PB023
股份有限9620
公司
甲○○
2、同上98.02.2720萬元98.02.27PB000
0000
0、同上98.03.2720萬元98.03.27PB000
0000
0、甲○○98.01.095萬元98.01.09PC000
0000
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PC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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