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0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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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9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900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租金21萬元及管理費33138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租
金部分之請求(見本院9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於法
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96年7月1日起將座落於台北
縣○○鎮○○路○○○號14樓房屋出租於被告,租金為每月新
台幣(下同)15000元、管理費每月2367元,租期至97年6
月30日止。租約屆期後口頭約定延長至97年12月,此期間的
租金已給付,惟從98年1月份至今被告就連絡不到,東西也
都還放在租賃處,自98年1月份起積欠租金及管理費,至99
年4月份共積欠管理費33138元,經原告代墊管理費,為此,
爰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管理費
繳費通知單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
五、從而,原告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項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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