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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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芷涵選任辯護人江克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芷涵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執更字第一一二五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吳芷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羈押被告。
二、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港簡字第125號判決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12月24日雲檢惠強102執更1125字第31840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依目前之訴訟程度,暫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