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穎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丁○○起訴,雖於起訴狀載明有法定代理
人丙○○,惟經本院向家事庭查詢聲請原告為禁治產人事件
業經以97年度禁字第109號於民國(下同)98年7月8日裁
定駁回,是以原告丁○○係成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單
以卷內證據尚難認定丁○○欠缺訴訟能力,本件起訴狀亦僅
由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章,是難認丙○○就本件訴訟
有合法代理權;㈡另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98年6月26日由司法事務官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31日送達原告及具狀表明之法
定代理人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今未獲補
正,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