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69號上訴人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將97年2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並於97年2月25日準備程序提出如附件之書證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進忠附件:一、匯款被上訴人之簽呈、傳票資料等。
二、其餘匯款錯誤之員工已返還款項之證據。
三、上訴人終止兩造勞僱關係之依據,如係工作規則,請提出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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