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訴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號8樓被上訴人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75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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