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乘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52巷6號2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為原審判決駁回,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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