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97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陳岳瑜 律師 王俊翔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林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林俊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林俊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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