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
丁○○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00,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5,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