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玖包(合計驗後淨重七點三一公克,空包裝重六點九六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前毛重肆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0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九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八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之二十九包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後淨重七點三一公克,空包裝重六點九六公克,而扣案之八包結晶粉末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亦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四四八七0號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份附卷可稽,均為違禁物。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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