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抗告人 王兆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
二、本件抗告人王兆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五五號判決之主文記載「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叁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李箱各壹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袋各玖個均沒收」等語,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所為上開科刑判決主文,其文義甚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況觀諸抗告人之聲明意旨,實係對於前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理由表示不服,並未述及原確確定判決主文有何疑義,揆諸前揭說明,顯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救濟之範疇。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聲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漫謂原確定判決主文之範圍與所載事實一、第三行以降之構成要件牴觸,原審法院不許聲明疑義,足生損害於國家刑罰權之正確實現,欠缺法律完整、平等適用原則之重要性云云,亦未具體指出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有何疑義,及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抗告意旨執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清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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