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翌綺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於102年4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請債務前制協商,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月繳新臺幣(下同)6,208元之協商方案,則請說明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繼續依約履行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更生聲請狀上記載目前負債總額為486,009元,則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民國99年9月
2日起任職爵士麵包每月薪資25,000元,請說明其任職公司是否即為「歐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請說明,聲請人除於該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所得?如有,請一併說明其自102年4月起迄今,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應就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每月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醫療費用等)之計算方式,並請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證明。
四、並請具體說明其每月支出未成年兒子扶養費之開銷數額為何?其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間就上開扶養費用之分攤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提出聲請人及其子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繳納房屋租金7,
5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房東之收付款明細等)。
七、據聲請人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01、102年間均有自「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營利所得,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等所得為何?
八、應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子之財產歸屬清單。
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上記載目前債務總金額為486,009元,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目前積欠各金融機構債務總額為419,679元,請說明其前開記載之依據,並陳報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地址、數額等。其中債權人清冊部分:其內需記載各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務數額、是否供有擔保、債務種類等內容;債務人清冊部分: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提出空白表格)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影本)。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如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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