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 林明娟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2年元月24日、103年5月20日向原告所為之2支大過處分行為,經本院於104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670元後,原告於104年8月1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30,000元,故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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