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連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茂松 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