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 高進坤 被告 高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支付命令,嗣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號繫屬在案。因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814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