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7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林明志 債務人 林志強 債務人 林正康林貴清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正泰 即林貴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金│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11,649元│107年4月18日起至│2.944﹪│107年5月18日起│2.944﹪│││107年10月17日止││至107年11月19││││││日止│││├────────┼────┼───────┼────┤││107年10月18日起│4.977﹪│107年11月20日│4.977﹪│││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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