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林亮君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玉敏 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即原告請求返還支票面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