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宏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宏彥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9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相對人陳宏彥另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6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692,692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宏彥│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88678││7月06日起││九九│││元│││││├──┼───┼─────┼──────┼──────┼───────┤│002│新臺幣│陳宏彥│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04014││7月06日起││六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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