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林雅雯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
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
解時,其聲請狀記載送達代收地址為「臺北市○○區○○街
○○○號」,聲請人自承上址實為其工作地點所在地,其實際
居住在戶籍址,有聲請人陳報狀、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見本卷第19、21頁)。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