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桂清 等間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桂清尚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業
經聲請人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66838號債
權憑證,聲請人前持前開執行名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執行相對人何桂清對相對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惟經相對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而撤銷
執行命令,相對人間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確使聲請人在法律
上之地位存有不安狀態,故有聲請調解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何桂清之信用卡消費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已取得上開執行命
令,核無再為調解之必要;又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又調解聲明第二項需以調解聲
明第一項存在為前提,故本件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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