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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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李妮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振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被告曹振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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