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劉菁萍
被   告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葉詩昀
       黃泓威
      佳倍新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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