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依據被告二人之供述,足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之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串供之虞,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下同)八十
九年五月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