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因逃亡,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証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刑保字第一二一七七號),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處有罪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件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竹檢 崇執 則八九執七五二字第一三一二三號函、送達證書等件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